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甬莞高速公路东莞常平“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11月1日11时50分,东莞市G1523甬莞高速公路西行K1461(常平镇)路段,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违规在应急车道行驶,与一横穿应急车道的人员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0万元。

经调查认定,甬莞高速公路东莞常平“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另一名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车,观察路面车辆情况不够,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应急车道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报告》详细披露了事故经过。2023年11月1日11时50分许,当事人高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东莞市常平汽车站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汽车站方向行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至甬莞高速常平镇路段。黄某(死者)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面从左往右数第三条车道上停车,下车从左往右横过应急车道过程中,恰遇高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经过,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大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3年11月23日,黄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经检验鉴定,当事人高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且事发时涉事车辆未超速。

2023年12月22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高某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当事人黄某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

《报告》分析了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当事人高某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当事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应急车道,观察路面车辆情况不够。

同时,东莞市长城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涉事大型普通客车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未落实,未对涉事司机高某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

《报告》显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于2023年11月26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高某立案处理,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于2023年12月3日办理取保候审,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高某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依法对高某处罚。

黄某(死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应急车道,观察路面车辆情况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黄某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涉事大型客车所属东莞市长城客运有限公司未对涉事司机高某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建议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经理依法作出处罚。

《报告》指出,当事人高某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当事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应急车道,观察路面车辆情况不够;涉事单位东莞市长城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未落实,未对涉事司机高某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全面检查、监督,不懒政、不推诿,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强化源头把控,隐患排查治理到位,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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