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质疑校服质量被拘留”引发关注。2023年12月,因在网上反映儿子学校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甘肃庆阳市宁县盘克镇男子邓建国在校服厂商报案后,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据澎湃新闻报道,事件始于2023年11月,邓建国认为镇中心小学给儿子发的校服有质量问题,多方沟通未果之后邓建国于2023年12月在短视频平台上两次发布视频质疑。校服供应商兆春服装厂以“订单被取消”为由,于2023年12月8日报警,要求追究当事人“寻衅滋事”与“散布谣言”的责任。宁县公安局于12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无相关证据情况下发布不实视频,引起网友转发,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七天。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之后,2024年12月二审胜诉,庆阳中院确认警方拘留行为违法。
当事人历经一年时间,终于得到了庆阳中院认定警方“程序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处罚不当”的判决,也得到了三千余元的国家赔偿。但回顾事件全程,当事人遭遇的损失巨大:媒体报道,当事人因被拘留而情绪崩溃、失去工作、夫妻关系破裂离婚,且被诊断为抑郁症。
当事人的消费维权行为为何会被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从事件的源头来看,当事人质疑儿子收到的校服质量,进而开始了消费维权行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5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有所质疑,是有权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请仲裁的。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曝光,也是合法的维权渠道。
媒体报道显示,当事人是在“多方沟通无果”之后选择了诉诸网络进行维权。那么,这个“多方沟通”里的各方是否包括经营者与生产者,又是否包括学校与行政部门?他们有没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进行相应的协商、仲裁,或是接受投诉并调查处理?这些疑问理应得到解答。
警方认定邓建国“寻衅滋事”的理由是他在“无相关证据下发布不实视频”。然而,根据媒体报道,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兆春服装厂春秋季校服标签成分与检测结果不符,夏季校服棉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即便如此,检测报告仍然认为这些校服是合格的。标签成分不符、棉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却被认为是合格,这样的检测报告,市监局为何会认同?对于这样存在重大疑点的检测报告,消费者不予认同,并继续维权,是完全合理的。因此,警方认定其违法的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
事实上,涉事的兆春服装厂后来在2024年3月因“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被责令整改,多方证据也都证明,当事人当初网络维权视频里指控的质量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事到如今,当初兆春服装厂对其“寻衅滋事”“散步谣言”的指控是不折不扣的虚假指控。那么,当事人对兆春服装厂发起的“歪曲事实、恶意陷害”的反诉,公检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该立案就立案,该受理就受理。
此案演变至今,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时的判决“维权应通过正当途径,而非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就值得商榷了。诉诸网络并非维权的不正当途径,只要不是捏造不实信息,就不存在诽谤问题。
退一步说,即便当事人真的发布了不实信息,让生产商蒙受了名誉上与经济上的损失,那么纠纷也应该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解决,公安机关应对此保持谦抑性,不应也不适合过度介入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作为对照,2025年的“胖东来名誉权案”就呈现了完全不同的走向:当事人段某以社交账号发布虚假指控,质疑胖东来销售的衣物存在质量问题。在胖东来方将衣物送检并证实符合标准之后,段某遭遇了胖东来的名誉权反诉,被判决赔偿胖东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并且宣读书面道歉信。在这起事件中,胖东来的应对是在民事纠纷框架之内的,并未动辄上升到“寻衅滋事”或是“污蔑诽谤”的指控。(详见本报评论《胖东来名誉权案胜诉:不能让“构陷式维权”无本万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和解、请求消协等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五种方式解决。
本案与“胖东来名誉权”案的对照显示,在类似消费维权纠纷发生之后,不仅消费者应当优先通过这些途径维权,经营者也应该先从这些途径解决纠纷。而即便是消费者在网上公开指控,“事情闹大”,双方的纠纷解决也理应“桥归桥,路归路”,透过民事纠纷的框架来判定公开指控的真实性,进而要求相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面对消费维权纠纷,公权力应保持谦抑性,不应贸然“公亲变事主”(台湾俗语,指本应中立的调解人却化身当事一方,拉偏架)。
王兢
责编 辛省志